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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詢簡報摘錄內部機敏資料所製作之頁面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0.24. 電子郵件字第1121024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一、依據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憲法、法
      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 2項規定:「前項第
      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
      他文書。」復按上述條文所稱之「公文」,係指以處理公務之文書,
      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者(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第2條規定參照),另
      依本法第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
      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亦非著作權之標的(例如僅係將相關數據、
      案件統計數量等羅列之表格,本局智著字第 10300061970號函釋參照
      ),合先敘明。
    二、所詢貴局內部會議之簡報摘錄內部機敏資料所製作之頁面,如屬前揭
      範疇,則非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與其是否具機敏性質無涉。反之,
      如簡報內容非屬前項說明中不得為著作標的之情形,並具有「原創性
      」(非抄襲他人之獨立著作)與「創作性」(符合最低程度之創意)
      ,仍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該等著作如係公務員職務上所完成的
      著作,依本法第11條規定,如無特別約定,其著作財產權人應為中華
      民國政府(由該公務員所服務之機關為管理單位),他人如欲將其截
      圖轉載於網路,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
      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始得利用之。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內容是否屬於公文?是否屬於受著作權法
      保護之標的?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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