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函詢與撰稿的專利事務所約定撰寫之專利文件著作權歸屬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0.24. 電子郵件字第1121024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一、專利文件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創作性」(符
      合一定之「創作高度」) 2項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他
      人如欲利用,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
      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可能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
      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所詢問題1、2,您(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與撰稿的專利事務所約
      定撰寫之專利文件著作權歸屬於您,依一般情形而言,係指整份專利
      文件之著作權歸屬於您,無須就專利文件內容再作區分。如您對「專
      利事務所習慣之文字段落」之著作權是否亦歸屬您所有產生疑義,可
      否進行修改等有所疑義,建議可再洽該專利事務所予以釐清。
    三、所詢問題 3,著作權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概念,不能禁止他人以相同概
      念,另為獨立表達,若某一概念之表達非常有限,無法用不同表達呈
      現此一相同概念時,這些有限的表達本身,因任何人來完成均相同,
      已不具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創作性,此即「思想與表達合一原則」(
      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著上字第5號判決參照)。因此,專利文件為
      描述既存技術之內容,如僅有一種或少數有限方式可以表達時,則該
      相似表達本身並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參本局電子郵件1090611b)
    四、所詢問題4、5:
      (一)依專利法第 47條第2項規定:「經公告之專利案,任何人均得
         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
         圍、摘要、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專利專責機關依法應予保
         密者,不在此限。」故所詢欲「自行下載專利案的段落摘錄於
         分析報告內容中」,如符合該條所定之要件,得依該條規定進
         行閱覽抄錄的利用,目的在使利用人或社會大眾知悉該專利之
         內容,如對該條是用有疑義,可洽詢本局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電子郵件: ipoil@tipo.gov.tw);至於利用行為如非前述之
         行為,則回歸著作權法規定,未經同意或授權之利用,會有侵
         權之問題。(請參本局電子郵件1110729b)
      (二)另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
         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本條所稱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必須是供自己的創作作
         為參證、註釋等,且所引用之內容應附屬於自己的創作,並在
         合理範圍內,可主張該條之合理使用(參本局電子郵件103031
         1d)。因此,所詢您的專利文件或分析報告如在合理範圍內引
         用他人專利文件之描述內容,以作為該文件或報告之參證或註
         釋之用,似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五、所詢問題6,按著作權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
      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因此,有關您與專利
      事務所共同撰寫之專利文件,哪部分內容屬各自完成之部分而屬各自
      獨立之著作,哪部分屬於不能分離利用而屬共同著作,係個案認定問
      題,難以一概而論。
    六、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上述個案認定問題及有無合理使用如有爭議,
      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