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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學校型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比照「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 所得稅適用標準」第3條第2項本文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12.07. 台財稅字第112006283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7日
    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由學校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或將私立學校改
    制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由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之私立實驗教
    育學校,如該學校財團法人或該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 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免稅要件,該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比照同標準第3條第2項本文規
    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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