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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詢「條文要旨」如屬不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之內容,是否屬著作權法保護 之著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1.02. 電子郵件字第112110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2日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
      、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具備「原創性」(非抄襲
      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且
      非屬於本法第 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者(例如:標語、通
      用之名詞等),方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合先說明。
    二、來信所詢「條文要旨」如屬不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之內容,或屬本法第
       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則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反
      之,如該條文要旨為使讀者快速瀏覽及掌握法條概要,而在編寫上具
      有一定程度之原創性、創作性,且非屬於本法第 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
      權保護之標的者,仍可能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惟由於著作權屬於
      私權,個案中條文要旨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尚須視具體情
      形而定,難以一概而論。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事實個案
      調查證據認定之。又如您有「條文要旨」利用相關疑問,建議您可逕
      洽各法典之出版社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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