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詢欲翻唱英文老歌並上傳至youtube平台供公眾觀賞之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1.07. 電子郵件字第1121107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7日
    一、關於外國人之著作保護,於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4條訂有明
      文,又我國為世界貿易組織( 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
      財產權協定」( TRIPS)之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
      國民之著作,因此外國歌曲如屬 WTO會員國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
      權法保護;又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
      成著作權之侵害,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之法律認定之,合先敘明。
    二、所詢外國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依本法規定,「音樂著作」(
      詞、曲)係保護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參考本法第30條
      ),「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音檔等)之著作財產權則保護至
      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如著作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於我國即
      屬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前提下,原則上任何人得在我國境
      內(臺、澎、金、馬)自由利用該著作。
    三、來信所詢欲利用之英文老歌如仍處於本法所規定之保護期間內,翻唱
      歌曲並上傳至 youtube平台供公眾觀賞,將涉及音樂著作之「重製」
      與「公開傳輸」行為,如不僅是單純演唱錄製,尚有「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如有改編詞、曲),另將涉及「改作」行為;若另有利用錄
      音著作作為影片之背景音樂,則涉及錄音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
      輸」行為,因該等著作利用行為皆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
      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原則上應分別
      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
      )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
    四、至於所詢歌曲〈fly me to the moon〉之授權管道,依本局所建置之
      「音樂/錄音著作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就音樂著作部分,因社團法
      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電話:(02)2511–0869)可代國外
      姐妹協會進行授權,您可向其洽談公開傳輸之授權,並向其洽詢重製
      權之授權資訊;另錄音著作部分,您可向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
      協會(ARCO,電話:(02)2718–9517)洽詢授權資訊。惟因該首歌
      曲有數個演唱版本,建議您先行確認欲利用版本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
      所屬集管團體之資訊,如需進一步的歌曲授權資訊,另可參考本局之
      著作授權管道資訊查詢管道,併予說明。
    五、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各首英文歌曲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係屬事
      實問題,建議您先行釐清所利用之歌曲是否已逾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
      及其歸屬,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
      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