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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於雙方合作關係結束時 該著作文章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1.10. 電子郵件字第11211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原則上為「實際創作之人」,
      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另請參考本
      法第10條規定),惟如符合本法第11條、第12條之情形,即屬受雇人
      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原則上依當事人約定
      ,未約定時則依上述各該法律規定決定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另依
      本法第 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
      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故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範圍悉
      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且授權契約不以書面為限,書信、口頭之約定或
      默示合意均屬之,合先說明。
    二、所詢將撰寫之文章無酬交給留學代辦公司放在網路上供其招生使用,
      於雙方合作關係結束時可否要求該公司將文章下架、刪除,因您是無
      償提供文章予代辦公司利用,一般情形下,似非屬上述出資聘人或雇
      傭關係,故原則上您為文章之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如您當初與該公司並無其他任何著作權讓與或授權之約定,且非屬
      本法第11、12條規定之情形,自可本於權利人之地位要求該公司下架
      、刪除您的文章。
    三、另該公司修改您的文章並放在網路上作為招生使用,如僅是小幅文字
      修正,仍係「重製」、「公開傳輸」您的文章,您仍可本於權利人之
      地位要求刪除;如公司修改之程度另有創意,則屬衍生著作,另獨立
      受本法保護,惟對原著作(即您的文章)不生影響(請參考本法第 6
      條規定),故您仍可本於原著作權利人之地位要求該公司下架該修改
      之文章。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建議您仍先釐清您當初與留學代辦公司間就該
      文章之創作有無本法第11、12條規定(雇傭或出資聘人)之關係,以
      及雙方當時有無讓與或授權之約定及其約定利用範圍為何?如當事人
      雙方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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