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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詢受政府機關委託之研究報告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1.17. 電子郵件字第1121117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 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我國著作權法所保
      護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必須
      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
      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另本法第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
      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
      標的,合先說明。
    二、依來信所述,某生態顧問公司受政府機關委託執行生態調查計畫並提
      交成果報告,該研究報告之內容如符合上述要件(例如具有原創性及
      創作性的文章、照片、圖片等),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又依
      雙方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屬委託機關享有,任何人欲加以利用(例
      如重製、散布、改作、公開傳輸等),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有
      關合理使用規定外,皆應取得機關(即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始得為之。
    三、至該成果報告中的「原始數據」如僅係將數據、數量、單純之事實、
      名詞等予以羅列呈現,依前述說明,該等內容或不具原創性及創作性
      ,或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因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亦不生著作權
      歸屬的問題;從而,所詢您欲利用該「原始數據」,連同計畫結束後
      持續蒐集之數據,另行撰寫學術報告並進行發表,尚不涉及著作之利
      用,毋庸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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