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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轉賣有劃記之二手書相關疑慮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1.22. 電子郵件字第112112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一、按著作權法第 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
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著作物
,故您將國內合法購得之二手書再轉賣他人,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
題。
二、至於該二手書上如有劃記,因您來信並未清楚敘明,茲分以下 2種情
形說明:
1.如該劃記僅係單純於書中文字畫線並標註重點,或該劃記為老師於
黑板所寫或口述的筆記,經筆記者自行理解後,再另以文字表達,
因均無涉著作利用,故無侵害著作權問題。
2.如筆記者係單純抄寫老師授課內容,該等內容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
性,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將載有該等內容之二手書予
以販售,會涉及侵害老師語文著作的「重製權」及「散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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