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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學生拍攝參考書中考題畫面於老師回覆後公開放在平台上之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1.30. 電子郵件字第11211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一、依著作權法第 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
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稱「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
令舉行之考試,例如:國民中小學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
評量準則」實施之評量所使用試題及各公私立高中舉行之模擬考、複
習考、隨堂測驗等,均係依我國教育相關法令所舉行之考試,其試題
及其備用試題,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另是否屬於依法令舉行之考
試,可洽教育部了解,先予說明。
二、所詢參考書中的考題如非前述所規定之不受著作權之標的(例如:由
參考書出版社另請老師撰寫之試題),且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
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則仍屬受保
護之著作,所詢「學生拍攝出版社參考書中的考題畫面上傳到平台並
媒合老師解答,於老師回覆後以公開的形式放在該平台上」,將涉及
「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又縱使該題目使只有發問
的學生能看到,仍可能有其他人(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例如平
台管理員或老師),仍涉及上述「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
,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仍應取得
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建議逕洽出版社商談授權
事宜。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或涉及著作權
侵害?如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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