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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加工攝影的照片之成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2.29. 電子郵件字第112122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您好:
有關您近期來信所詢問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您所攝影的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在拍攝時針對選景
、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具有其個
人獨立的創意者),則不論拍攝對象或主題,均屬於受保護之攝影著
作(下稱原照片);又就原著作改作的創作具有「原創性」及「創作
性」,則為「衍生著作」,另獨立受保護(著作權法第 6條參照),
合先敘明。
二、至於所詢將攝影的照片透過AI繪圖軟體將照片卡通化,或套用濾鏡對
照片進行光影、調色、模糊、黑白等各項影像效果之調整後(依您來
信所述,皆為電腦演算,僅係演算法不同)產生之圖像,是否另為原
照片之衍生著作,而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需視該利用電腦演算法所
生成的圖像有無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而定,如有人類有實際的創意投
入,只是把電腦演算工具(例如:繪圖軟體)當作輔助工具來使用,
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惟如無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
完全是由電腦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該AI繪圖軟體演算之成果
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併請參考本
局電子郵件1110502b之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中利用電腦演算生成之圖像是否有受著作
權保護?如有爭議,仍應由主張享有權利之創作者向司法機關提出自
己有創意投入之證據(如:完整之創作過程),並由司法機關就個案
具體事實認定之。以上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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