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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私人IG粉專轉載新聞內容之著作權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2.25. 智著字第112105072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主旨:有關貴署函詢私人IG粉專轉載新聞內容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2年12月15日南檢和公112調院偵753字第1129093757號函。
二、新聞之文章、照片及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及
「創作性」(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
第 9條規定不受保護之標的者,即係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換言之
,文章內容如符合本法第 9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單純為傳達事實之
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縱認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之
要求,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反之,若該文章在事實傳述以外,尚添
加作者之評論及分析等,則該內容仍會受本法保護。
三、再者,將他人受本法保護之著作轉載於IG粉專,會涉及「重製」及「
公開傳輸」之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
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可能涉及著作
權之侵害。惟依本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
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
廣播或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
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如符合本條所定要件,則得於網路
上轉載他媒體之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之論述,惟如各媒體已註明
不許轉載,即不得利用。
四、以上說明屬行政機關意見,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涉及違反
著作權法,仍請貴署依職權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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