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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於飯店客房提供智慧型電視供房客使用內建之 Youtube程式播放影音
內容是否違反公播權之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2.20. 電子郵件字第1121220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一、所詢於飯店客房提供智慧型電視供房客使用內建之 Youtube程式播放
影音內容是否違反公播權一事,如飯店業者僅單純提供設備,未提供
影音著作之內容或另行安裝 APP或連結以接收盜版影音內容者,並無
涉著作權利之行使,不生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惟若飯店業者如明
知智慧電視內載有不明可連結至非法影音內容之 APP時,業者仍提供
匯集此種網路連結的電腦程式或設備,供住客點選收看非法影音內容
,則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之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亦
可能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
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需特別注意。相關函釋請參考本局智著字
第11210010760號及電子郵件1111017之說明。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
案調查事實證據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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