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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美甲圖案、照片著作權及所有權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2.18. 電子郵件字第1121218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一、依您來信所詢問題,可分為「美甲圖案之著作權歸屬」、「美甲照片
      之著作權歸屬」、「美甲照片之所有權歸屬」三個部分說明,以下分
      述之:
      (一)美甲圖案之著作權歸屬:您太太完成之美甲圖案創作,如具有
         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
         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惟依
         來信所述,您太太與老闆曾存在雇傭關係,如該美甲圖案係屬
         職務上之著作(依雇主指示、企劃下所完成,並有利用雇主之
         經費、資源等),則依本法第11條規定,如有約定著作權歸屬
         ,從其約定;未約定時,以您太太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但著作財產權則由老闆享有。
      (二)美甲照片之著作權歸屬:
         1.依上所述,如美甲圖案著作財產權由老闆享有,則老闆拍攝
          其照片的行為為正當權利行使,並無侵害美甲圖案美術著作
          權之問題;縱使美甲圖案之著作權約定由您太太享有,惟老
          闆在當時係協助您太太拍攝照片並上傳到網路,並無違反您
          太太之意願,依通常情形可認係在默示同意下所為,亦無侵
          權問題。
         2.另該老闆拍攝之美甲圖案照片,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攝
          影者在拍攝時針對選景、光線決取、焦距調整、速度之掌控
          或快門使用等技巧上,具有其個人獨立的創意者),則屬於
          另獨立受保護之攝影著作,其著作權由實際創作者(即老闆
          )所享有,補充說明。
      (三)美甲照片之所有權歸屬:美甲照片係由老闆所拍攝及持有,照
         片所有權依民事相關法律規定應由老闆所有,至於您太太有無
         其他民事上請求權,可向老闆索取該美甲照片,建議您可向民
         法主管機關法務部詢問(電話02–2191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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