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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於市面購買印有花紋之色紙加工後販售是否侵害著作權之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2.15. 電子郵件字第11212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一、於市面購買印有「花紋」之色紙,如該等花紋係以美術技巧表達線條
、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之創作而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
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屬著作權法(下
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業者將他人之美術著作予以印刷販售
,涉及重製及散布等著作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
權,始屬合法。
二、又依本法規定,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其著作」(即
散布權)的權利;惟例外的是,凡在我國境內取得「合法重製物」所
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散布該合法重製物,無需徵得著作
人同意,即「散布權耗盡原則」(本法第28條之1及第59條之1規定參
照)。故若您在市面上購得之花紋色紙係美術著作之合法重製物(即
該花紋經所屬著作財產權人授權生產之業者重製者),則加以販售並
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但若其並非合法重製物,則加以販售將構成著
作散布權之侵害,可能需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三、另如您僅係單純使用色紙本身以手作方式(例如摺紙)加工,則不涉
及著作之利用(請參考本法第 22條至第29條之1之規定),併予補充
。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花紋是否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
時,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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