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所詢在欲出版的書中使用外國報紙掃描檔案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2.14. 電子郵件字第1121214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有關您詢問在書中使用外國報紙掃描檔案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各WTO會員體
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的著作,因我國與波蘭皆為 WTO會員體
,波蘭人民的著作在我國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又
著作權之保護係採「屬地主義」,特定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
之侵害,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之法律認定之,合先說明。
二、所詢問題 1,因所詢文字或圖片均為波蘭作者或攝影師所撰寫或拍攝
,並刊載於波蘭報社之報紙,其著作權應歸屬何者、是否因作者 /攝
影師署名受影響,應遵循波蘭法律,建議您進一步向波蘭報社釐清權
利歸屬。
三、所詢問題 2,因您的書籍打算在台灣出版,利用行為發生在台灣,是
所詢波蘭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應遵循本法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
判斷。
四、所詢問題3,依本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
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包含圖片或照片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惟若報導不僅僅是「單純傳達事實」,在事實傳述以外,還添加了
作者的評論及分析等,而可認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
「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該篇報導仍會受到本法保護
,並非僅有報紙社論會受本法保障。
五、所詢問題4,因所稱之「Public Domain」可能係指著作財產權保護期
間已屆滿之著作,或是指有本法第 9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
形,且報紙內容如前所述,可能包含報導、社論(語文著作)、圖片
(美術著作)、照片(攝影著作)等各類著作,非可一概而論,仍須
視各別著作是否已罹於保護期間或是否有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
建議您向波蘭圖書館就所欲利用之著作分別詢問,避免產生爭議。
六、所詢問題5:
(一)由於書籍封面通常會經過排版設計,封面圖如具有原創性、創
作性亦為本法所保護之攝影或美術著作。於發行之實體書中放
波蘭書籍書封之行為,涉及重製、散布他人著作之行為,惟本
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
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該條所稱「
引用」,須以有自己之著作為前提,且係為正當目的之必要。
故來函所述情況,如引用書籍封面係為供您著書參證或評註之
用,且在合理範圍內,即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惟應依
本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後續出版之散布行為,依本法第
63條第3項規定,亦屬可主張合理使用之範圍。前述「合理範
圍」,應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要件予以判斷。
(二)惟如不符合上述情形,且無其他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
之情形,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又
個案使用情形如有爭議,仍需由司法機關認定。
七、所詢問題 6,依本法第34條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
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因依您所述系爭新聞照片於1935年已在波蘭報
紙上發表,其公開發表時間距今超過50年,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在我
國已因保護期間屆滿而消滅,除不得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其中
之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變更權)外,您可將照片放在書中,自由利
用之。
八、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著作之著作權歸屬為何、是否受本法所保障
、利用情形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
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