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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詢製作畢業回憶光碟使用他人音樂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2.13. 電子郵件字第112121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一、來信所詢製作畢業回憶光碟若使用他人音樂,會涉及音樂著作(詞、
      曲)及錄音著作(若有使用他人已錄製之聲音版本)「重製」之利用
      行為,若後續再將該製作完成之光碟燒錄分送給每位同學,復涉及「
      散布」上述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而「重製權」與「散布權」
      是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著作權法第 22條、第28條之1參照)
      ,除非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均應
      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就會有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而需負擔法律責任。
    二、所述若利用的音樂無歌詞僅有配樂一節,須向您說明的是,著作權法
      的「音樂著作」是指包括曲譜、歌詞等等的創作,所以通常一首歌會
      有 2個音樂著作(即詞與曲),是以縱使利用的歌曲只有配樂而無人
      聲,仍應就配樂部分取得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若是直接使用他人已
      錄製之聲音版本)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三、至於授權管道,有關音樂著作之「重製」及「散布」,可洽各詞曲經
      紀公司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27–61
       6)協助查詢;錄音著作之「重製」及「散布」部分,可洽所利用歌
      曲的唱片公司洽談授權,或先洽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
      CO),由其協助查詢錄音著作之相關授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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