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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所承辦工程建築照片之使用上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2.08. 電子郵件字第1121208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8日
有關您所詢問貴公司承作○○工程期間,有員工陸續拍攝○○外觀、貴公
司承包工程的作業區、機櫃、箱體、裝置及接線工法、承包工項完成實例
、○○內部球場等,貴公司及貴公司之總公司能否將前述照片置於公司網
頁及印製於財務報表,涉及之著作權問題如下:
一、建築著作(即○○)之「重製」、「公開傳輸」、「散布」:
1.○○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建築著作」,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
即享有著作權,但依著作權法第58條合理使用之規定,於街道、公
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
作,除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為於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
重製外,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之。
2.是以,雖拍攝○○(即建築著作)外觀照片之行為,涉及「重製」
他人建築著作,而後續將前述含有○○之照片置於公司網頁,涉及
「重製」、「公開傳輸」建築著作之行為、將前述照片印製於公司
財務報表予以發送,則涉及「重製」、「散布」建築著作之行為,
但均得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不生侵害○○建築著作之問題,
惟應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3.至於○○內部球場,如僅為單純內部空間之拍攝,並無他人著作(
例如:海報、照片)在內,並不生著作權之問題,另工程作業區、
機櫃、箱體、裝置及接線工法等,亦與著作權無涉。
二、攝影著作(即照片)之「重製」、「散布」、「公開傳輸」:
1.貴公司承作○○工程期間,有員工陸續拍攝○○外觀、貴公司承包
工程的作業區、機櫃、箱體、裝置及接線工法、承包工項完成實例
、○○內部球場等,前述照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
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要件,即屬著作權
法所保護之「攝影著作」。所詢將前述照片置於公司網頁,供公眾
瀏覽,涉及著作權法上「重製」、「公開傳輸」攝影著作之行為,
而將前述照片印製於財務報表予以發送,涉及「重製」、「散布」
攝影著作之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6條之1、第28條之1
),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
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2.再者,上開照片之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須
視該等照片是否屬於「職務上之著作」而定,如屬於員工職務上完
成之著作(指依貴公司指示、企劃,利用貴公司之經費、資源下所
完成者),在雙方未特別約定之情形,則以員工為著作人(享有著
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貴公司,貴公司自可本於著作財產
權人之地位,自行利用或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授權他人利用。反
之,如上開照片非屬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該等照片之著作權(包含
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則為拍攝之員工享有,貴公司及貴公司
之總公司欲將上開照片置於公司網頁及印製於財務報表,皆須與拍
攝之員工洽商授權。又依來信所述,貴公司及貴公司之總公司,皆
會在「獲得拍攝員工同意之前提下」利用上開照片,從而不論其著
作財產權係歸屬貴公司或拍攝員工,均屬合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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