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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詢欲將教科書內容文字進行比對分析形成研究結論之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2.07. 電子郵件字第1121207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7日
    一、市面上之國中小教科書內容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
      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
      本法)保護之著作。所詢自行掃描出版社教科書建檔後,進行文本分
      析,並作為學術論文之內容,將會涉及「重製」、「改作」他人語文
      著作之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原則
      上應取得著作財產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著作財產
      權之侵害。
    二、復按依您來信所述,係欲將教科書內容文字輸入電腦資料集,並就設
      定之研究主題,進行比對分析形成研究結論(例如教科書內容所呈現
      之政治意識型態),上述利用型態似非單純「引用」他人著作,而與
      本法第 52條規定之情形有別。復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參酌「利
      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要件綜合衡酌後,
      如可認您係基於研究之非商業目的,且研究產出之內容已與教科書原
      所表達之內容顯不相同,可認具有所謂「轉化性利用」,不會產生市
      場替代效果,似可成立上述「合理使用」之空間,惟考量目前國內尚
      無類似情形之司法判決供參,是否構成上述「合理使用」,如發生爭
      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特提醒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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