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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機上盒使用之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2.06. 電子郵件字第1121206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6日
一、由於社區內供社區住戶共同使用的公共空間(例如大廳、游泳池等)
,係屬對社區住戶開放之公開場所,因此,在社區安裝衛星電視接收
系統、或裝置接收器材接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傳送之電視節目內容訊
號後,再利用纜線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再傳送到社區之
其他公共區域,供公眾收看衛星或有線電視,會涉及利用他人著作之
公開播送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
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得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
權,合先說明。
二、至於社區所供之各台電視機係透過各自機上盒「獨立接收」電視節目
訊號並傳遞至電視顯上器上播送,因未透過線纜系統將所接收的電視
台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再另傳送至其他收視設備,亦未另加裝擴音設
備或其他器材(以達再擴大播送之效果),係屬單純打開電視機接收
節目內容,一般稱為「單純開機」,則無任何著作權的利用行為,故
無須取得授權(本局電子郵件 1090515、電子郵件1030402c、智著字
第10100038340號等參照)。
三、所詢貴社區於公設場所提供三台液晶電視,惟僅連接一台機上盒且三
台電視會連動播放,是否可於播放時僅開啟一台電視,讓三台電視分
別於不同日期開啟運轉一事,按前述「單純開機」之情形係指各台電
視機透過各自機上盒獨立接收播送,所述情形是否符合「單純開機」
?尚屬個案事實認定之問題,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
據審認之,惟為避免爭議,建議每台電視仍宜各自加裝機上盒或取得
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較為妥適。
四、至於社區管理單位如何取得授權以及其他有關著作權之相關問題,請
參考本局「社區播放影片、使用伴唱機等行為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
,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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