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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影片供教育使用之著作權相關問題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2.01. 電子郵件字第1121201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2月1日
有關您詢問翻譯影片供教育使用之著作權相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 YouTube平台上之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與
「創作性」(具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
護之「視聽著作」。將該等視聽著作下載並加上字幕進行翻譯之行為
,涉及「重製」、「改作」之行為,上傳翻譯後之影片至 YouTube平
台之行為則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由於「重製權」、「改作權」
及「公開傳輸權」皆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符合本法第44
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否則可能涉及侵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按本法第 46條之1固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
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於無涉營利行為時,得於將利用
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適當之使用報酬之情形下,公開播送或
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給不限對象之社會大眾。然因來信所提基
於教育目的,將影片翻譯並上傳 YouTube平台供大眾觀賞一節,其中
翻譯影片之行為涉及「改作」著作,非屬得主張合理使用之範圍(請
參考本法第63條第1、2項規定),是所詢情形縱無涉營利行為,亦無
法依本法第46條之1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合先敘明。
三、另依本法第 46條及第63條第2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
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公開
上映或改作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
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另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但依該著
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利益
者,不在此限。前揭利用著作之行為並應依本法第64條規定明示出處
。因此,有關您來信所詢情形,應可選擇不上傳影片至 YouTube平台
,改為採取下列作法,於符合上述合理使用規定之要件下利用:
(一)將翻譯後之影片直接於課堂上播放予修課學生觀看,該情形下
涉及「重製」、「改作」、「公開上映」視聽著作之行為,有
依本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二)於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無學校學籍或未選課之人接收視聽
著作之情形下,上傳翻譯後之影片,例如將影片上傳至學生須
以個人帳號、密碼登入之教學平台,限制供有學籍的學生或經
註冊選課之人觀看(詳情請參閱附件「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
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該情形下涉及「重
製」、「改作」、「公開傳輸」視聽著作之行為,有依本法第
46條第1項、第2項及第63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四、至於來信中所提及之《美國教育性多媒體授課合理使用指南》雖可作
為判斷合理使用之參考資料,惟其不具法律拘束力,本法第46條「必
要範圍」是否僅以三分鐘為限,尚須視具體個案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判斷,併予敘明。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情形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須
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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