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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聘僱人員因屆滿65歲離職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
表所定上班日少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4
條第1項所定「應給慰勞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得從寬核發慰勞假
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01.17. 總處培字第113302124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17日
主旨:有關聘僱人員因屆滿65歲離職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
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以下簡稱「上班日」)少於行政院與所屬中
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以下簡稱給假辦法)第4條第1
項所定「應給慰勞假日數」者,自 113年1月1日起得從寬核發慰勞
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給假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略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以下
簡稱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僱用(以下簡稱僱用辦法)之人員,其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
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
二、復依本總處 112年1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20025654號函略以,為優化
友善職場環境,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請假
規則第 7條第1項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
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不受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 1點規定之限制
。
三、茲以聘僱人員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係準用休假改進措
施及相關解釋,經審酌聘僱人員係以契約進用,有關渠等因下列事由
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給假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應給慰勞假日數
」者,其於事實發生當年度按服務年資核給之「應給慰勞假日數」,
得準用前開 112年12月27日函規定,從寬核發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
慰勞假加班費:
(一)屆滿65歲離職。
(二)亡故。
(三)於聘僱預算員額內依聘用條例及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聘僱
用之人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及其復職
。
四、至非屬上開事由之聘僱人員,當年度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
班費請領相關事宜,仍應依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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