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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是否屬財團 法人法第52條規定之範疇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3.01.08. 法律字第112035161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8日
    主旨:有關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是否
       屬財團法人法第52條規定之範疇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2年9月19日文影字第1123024413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
      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係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
      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者,不在此限。」政府
      捐助之財團法人既屬公益性質,爰於本文規定其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
      給職,惟兼職費非為提供勞務之對價,仍得在合理額度內支領,並應
      適用「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另考量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設立
      目的之達成及尋覓人才之需要,如董事長係專職投入,策劃及推動各
      項業務,而不得支領任何酬勞時,恐有違常理,然如另已按月領有報
      酬而基本生活無虞之董事長,得自財團法人處再支領薪資,則不無雙
      重受薪之嫌,爰於但書規定董事長得支領薪資之要件為專職,且未支
      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
      本條立法理由參照)。合先敘明。
    三、關於所詢事項,因涉及人事法規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長支薪合理
      性,案經轉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11月8日總處給字第11240020
      29號書函略以:「…審酌財團法人法第52條及…軍公教退撫法律(按
      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退撫法)第77條等)相關條文之立
      法意旨均係避免退休人員支領雙薪,以財團法人法第52條但書所列退
      休人員支領之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之給與性質與退撫法第
      77條規定類同,均屬職業退休金,與社會保險之老年(養老、退伍)
      給付有別,爰參照退撫法第77條停止領受給與範圍,財團法人法第52
      條但書所稱『其他性質相當給與』之適用範圍似不包含公保養老年金
      給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等相關社會保險老年(養老、退伍)給付。
      」是以,本法第52條但書係為兼顧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公益性及尋覓
      人才需要,規定董事長得支領薪資之要件須為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
      、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等,以避免有雙重受薪之嫌,而「
      勞保老年年金給付」係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於被保險人符合一
      定條件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之養老給付,屬社會保險給付性質
      ,與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勞工退休金及政務人員之月退職酬勞金等職
      業退休金性質並不相同,應非屬本法第52條但書「其他性質相當給與
      」之範圍,即仍得依本法第52條但書規定支領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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