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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矯正機關對於受刑人申辦返家探視之調整事宜
發文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法務部矯正署 113.01.05. 法矯署安字第113040003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5日
主旨:各矯正機關對於受刑人申辦返家探視之調整事宜,請依說明二、三
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下稱本辦法),法務部業於112年12月2
2日以法令字第11204009300號令修正發布,並將自113年2月1日施行
。
二、為使各機關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辦理受刑人返家探視之實務運作順
利銜接,爰配合前揭法規訂頒「返家探視申請書」、「探視對象同意
書」及「返家探視證明書」等表單,請各機關視需要印製使用。
三、另檢送「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參考範例」 1份供參,各
機關仍得基於風險管控及強化管理之實際需求適度增訂後,依本辦法
第 11條第5項規定,儘速報請本署核定後據以執行,並請加強相關業
(勤)務人員之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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