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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之重建計畫,因故未於18
0日內申請建造執照之申請展期疑義1事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12.01.17. 營署更字第112000466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月17日
主旨:所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之重建計畫,因故
未於180日內申請建造執照之申請展期疑義1事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112年1月1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81934號函。
二、查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7條,其立法意旨係為督促起造人確實依重建計
畫執行重建,故規範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於一定期限內申請建造執照
,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
180日為限;所詢實際有辦理建築許可之相關前置作業,得否准予展
延 1事,涉貴管權責及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局依規定本於職權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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