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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南投縣仁愛鄉公所辦理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分配予原住民所為之分割是
否符合「逕為分割」之意旨案
發文機關: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發文字號: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113.02.07. 農授農保字第11326017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2月7日
主旨:有關南投縣仁愛鄉公所辦理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分配予原住民所為之
分割是否符合「逕為分割」之意旨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下稱本部農村水保署)案陳南投縣
埔里地政事務所113年2月1日埔地一字第1130001081號函、內政部113
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130102444號書函、本部農村水保署113年1月1
5日農保管字第1132665163號函、南投縣仁愛鄉公所113年1月5日仁鄉
土農字第1120035177號函及「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
要點」(下稱查定工作要點)第6點規定辦理。
二、本案前經南投縣仁愛鄉公所以上開 113年1月5日函送原住民保留地之
查定結果更正申請書至本部農村水保署辦理更正查定,並說明該申請
案之土地分割,係為辦理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分配,由原住民依相
關規定辦理並取得土地所有權,似不符合查定工作要點相關規定,先
予敘明。
三、依查定工作要點第6點第2款第1目之2規定,得申請更正查定者,以查
定後未經分割或合併之土地為限。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逕
為分割、合併」之登記,不在此限。
四、為釐清前述說明二之土地分割,是否符合「逕為分割」之意旨,本部
農村水保署以113年1月15日函詢內政部,經該部表示本案涉屬南投縣
政府實務執行與事實認定,於113年1月22日轉請該府逕復,並經該府
113年1月24日轉請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函復;該所於113年2月1日
函復內容所示,由土地管理機關授權原住民保留地轄區之公所印信後
轉送地政事務所辦理之分割,與地政事務所所為之「逕為分割」登記
有別。
五、綜上,原住民保留地轄區之公所辦理公有原住民保留地分配予原住民
所為之分割,非屬「逕為分割」,爰無查定工作要點第 6點第2款第1
目之2但書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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