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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所詢購得正版公仔後販售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2.23. 電子郵件字第1130223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2月23日
    一、按公仔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作品)及創作性(具有最低的創作
      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的美術著作,將其拍照並
      上傳網路,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本
      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
      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問題,先予說明。
    二、按本法第 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
      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故所詢您於我
      國境內購得之正版公仔,如係美術著作之合法重製物,則您以該物之
      所有權人地位加以販售,依前述規定,尚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至於
      如您單純將該正版公仔作為素材,另外增添花草、燈飾等場景,未涉
      及該著作之利用(本法第 22至第29條之1規定參照),亦無涉及著作
      權問題。
    三、惟若您為了在網路販售作品而拍攝他人之美術著作(公仔)並上傳網
      路,則會涉及上述重製、公開傳輸他人美術著作之著作利用行為,由
      於網路無遠弗屆,得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仍應事先取得該
      公仔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避免發生侵害著作權之爭議。
    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所詢公仔是否屬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有無
      涉及著作利用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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