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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自己撰寫的電影劇本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1.08. 電子郵件字第1130108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8日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
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參照),而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
要件,又民國 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
記制度,故本局自 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等相關業
務,先予說明。
二、來信所述由您撰寫的電影劇本,如內容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
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自創作完成時起
,即屬受本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不需要為任何的註冊或登記。
又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可保留創作過程
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如草稿、原始檔案、或您與他人就著
作相關之討論紀錄等),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詳可參考本局
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
,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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