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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將剪接後之影片傳送給他人是否涉及著作權法之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1.09. 電子郵件字第113010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9日
一、 YouTube平台上之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與
「創作性」(具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
護之「視聽著作」。將該等視聽著作下載後擷取數個片段重新剪接之
行為,涉及「重製」、「改作」之行為,另將剪接後之影片傳送予公
眾觀看之行為則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由於「重製權」、「改作
權」及「公開傳輸權」皆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有符合本法
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縱屬非商業利用,仍應取得著作
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涉及侵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依本法第 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
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故所詢將剪接後
之影片傳送給他人之行為,若您傳送之對象係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
人,且已超出正常社交之範圍(例如傳送至學校同學或公司同事等特
定多數人之群組),讓「公眾」得以觀賞,則仍構成公開傳輸之利用
行為。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行為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有
無合理使用之空間?應於發生侵權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
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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