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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期刊授權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3.01.19. 電子郵件字第113011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1月19日
有關貴所詢問期刊授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期刊論文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
(最基本的創意程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語文著
作。復按著作權法第 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
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
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合先說明。
二、經電洽,所詢預計對外授權期刊論文之著作財產權均歸屬貴所所享有
,故依上述說明,貴所本得依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授權他人營利或非
營利使用,包括授權國外商業機構收錄貴所期刊至其國際版資料庫(
供圖書館付費訂閱),以及授權外單位利用貴所刊物文字作為生成式
AI計畫機器學習使用。貴所如不欲授權他人為營利性使用,自無不可
。至於何謂「營利」、「非營利」?貴所可本於權利人之地位斟酌、
定義其範圍,作為決定授權之條件。
三、至所詢授權資料給生成式AI機器學習,是否有契約案例一節,如說明
一所述,依契約自由原則,貴所得與他方自由協商雙方之權利義務內
容,建議可以本局網頁「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範例」為基礎,再由貴
所依實際需要增刪調整。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契約授權範圍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
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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