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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候選人之選舉補助款用於回捐所屬政黨,是否屬政治獻金之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3.02.20. 台內密昌民字第1130005105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113年2月20日
1.查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政治獻金係指
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
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
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本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並規定,個人對
同一政黨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30萬元。
2.臺端所詢候選人將其選舉補助款回捐所屬政黨 1節,依上開規定,除係
黨費性質外,應屬政治獻金,應依本法捐贈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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