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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違規高爾夫球場之處理,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地政機關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2.9.16.台內地字第82838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9月16日
    依「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七條及第十六條規定,高爾夫球場經許可設立後,有於山坡地
    開挖整地不依核可之開挖整地計畫書者,撤銷其許可。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廿九條、第卅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事業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或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又土地使
    用同時違反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法令主管機關會同地政機關處理。本案違規開發部
    分,如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部分,依上開規定由 貴部會同地政機關處理。(內政部82
    .9.16.臺內地字第八二八三八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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