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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高爾夫球場之處理,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地政機關處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2.9.16.台內地字第82838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9月16日
依「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第七條及第十六條規定,高爾夫球場經許可設立後,有於山坡地
開挖整地不依核可之開挖整地計畫書者,撤銷其許可。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廿九條、第卅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事業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或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又土地使
用同時違反其他特別法令規定者,由各該法令主管機關會同地政機關處理。本案違規開發部
分,如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部分,依上開規定由 貴部會同地政機關處理。(內政部82
.9.16.臺內地字第八二八三八六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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