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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本案貴局新建工程處預定於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抽水站之用地提供予○○宮作為宗祠使用 ,除符合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但書所規定之情形者外,似不得為任何 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使用收益。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9.8.17.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89年8月17日
     有關○○宮管理委員會申請核發 貴局新建工程處經管本市○○區○○段二小段七二九號
    地號內五坪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乙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但受益不違背其事
      業目的、原定用途或經法定程序辦理,報經本府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本市市有財
      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定有明文。本案 貴局新建工程處預定於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為抽水站之用地提供予○○宮作為宗祠使用,除符合該條但書所規定之情形者外,似不
      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使用收益。惟倘 貴局新建工程處依職權認定或依相關
      程序辦理准許○○宮於該地段上遷建設置,為免本府日後因需使用該地而有收回必要時
      之困擾,仍建請以出租方式辦理,有關租賃條件,參照臺北市「寺廟使用市有土地處理
      要點」第六點規定其租用得準用「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規定六折計算之
      ,以維本府權益。
    二、另於本件抽水站用地內,得否興建寺廟,有無違反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建請加
      會本府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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