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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一定限度」之劃設參考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6.10.22. (86) 台內地字第8610369號
    發文日期:民國86年10月22日
    為因應本次續辦公地放領查註作業,有關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一定限度
    」如何劃設乙案,前案經內政部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以
    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四七四八號函送各縣市政府參考並請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等中央相關機關依主管機關業務及早規劃不得私有土地範圍之原則或提供具體需求意
    見送部彙整,俾供縣市政府於劃設上開不得私有土地時參考,各中央相關機關意見復經內政
    部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召開會議,會商結論彙整如下,請各縣市政府於劃設上開一定限度時,
    一併參酌辦理之:
     一、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規定。
     二、「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定之自然保護區範圍內土地,請各縣市政府本
       於權責參酌是否列為海岸一定限度不得私有之土地。三 基於國防安全需求,對於濱
       海地區經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或國家安全法公告為要塞地帶或海岸管制區內之公有土地
       是否列入海岸一定限度不得私有土地,視個案情形由市縣政府地政機關於劃設海岸一
       定限度時會同海岸巡防司令部或作戰區司令部會勘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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