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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釋有關香港居民身分認定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7.06.10. 臺(87)內地字第87063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6月10日
    主旨:有關香港居民身分認定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照辦。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八十七年五月七日北市地一字第八七二一一三八一00號函辦
       理。
     二、按關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以後,香港居民及法人可否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乙案
       ,前經本部以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臺(八六)內地字第八六八四三五三號及同年七月
       二十六日臺(八六)內地字第八六0七三五五號函釋有案。其中關於香港居民身分認
       定疑義乙節,亦經本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臺
      (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一二一九五號、同年十二月三十日臺(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一二
          六四三號函釋在案。據臺北市政府以首揭號函請示當事人如持香港特別行政區
          簽發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得否認定為香港人而予以核准,
          經本部函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八七)陸港字第八七
          0七二七二號函釋略以:「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本
          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香港護照,係指由香港政府或其他有權機構核發,供香
          港居民國際旅行使用,具護照功能之旅行證照。』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
          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即為前揭條文所稱之香港護照。至關
          於『香港居民』身分之認定,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意旨,當
          事人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不能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
          照以外之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尚不得僅以持有香港護照而認定其為香
          港居民,....」請 查照。(內政部 87. 06.10. 臺(87)內地字第八七0六
          三七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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