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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國旗與外國旗並用時懸掛之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6.06.10. (76) 台內民字第511160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6月10日
    所詢「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九條:「國旗與外國國旗並用時,旗幅之大小及旗桿之長短
    須相等,本國旗居外國旗之右外國旗居本國旗之左,交叉懸掛時,國旗旗桿居上,國旗與其
    他旗幟並用時,準用前項規定」。即為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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