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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原台灣省有土地因精省移轉登記為國有,因申請地價謄本費用,得先行記帳分次繳納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8.07.02. 台內地字第88074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8年7月2日
    按登記機關依本辦法辦理台灣省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免繕發權利書狀
    ;應收取之登記費,由登記機關先行記帳,並由囑託機關編列預算分次繳納。為「台灣省有
    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第19條所明定,是申請地價謄本如係為
    台灣省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所需,其謄本費用可比照由登記機關先行記
    帳,並由囑託機關編列預算分次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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