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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土地複丈建物測量有關駁回通知書格式內容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9.10.23. 臺(八九)內地字第896592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主旨:修正本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土地複丈建物測量有關駁回通知書格式內容,請查
照轉行。
說明:
一、依據臺北縣政府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八九北府地籍字第三一五七四一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行政程序法及訴願法之規定,本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土地複丈建物測量
有關駁回通知書之註記內容修正為:「註:一、如申請案件合於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二百十四條或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者,得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已繳規費,逾期不予退
還。二、申請人不服駁回者,得依訴願法第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
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駁回通知書影本,向本所遞送(以
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由本所層轉訴願管轄機關00市(縣)政府提起訴願
。」(內政部89.10.23. 臺(八九)內地字第八九六五九二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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