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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辦理金融機
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不動產拍賣,有關其稅款查欠作業及土地移轉現值之
審核事宜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3.07.16. 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092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7月16日
一、依據財政部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臺財稅字第0930451911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及「欠繳
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為土地稅法第
五十一條第一項及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所明定。另查「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
賣程序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依拍賣條件繳足價金後,公
正第三人應發給拍定證明書。買受人得持前項公正第三人發給之拍定證明書,依土地
登記規則規定逕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登記及抵押權塗銷登記,不須會同抵
押人申請」。故若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與當次拍賣應納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及欠繳
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依上揭稅法規定,地政機關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
設定典權登記。至於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參照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以拍定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內政部 93.07.16.內授中
辦地字第0九三000九二九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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