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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修正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第 238頁、第 239頁地籍謄本及資料閱覽
申請書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5.01.16. 台內地字第0950004471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月16日
主旨:有關修正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第 238頁、第 239頁地籍謄本及資
料閱覽申請書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地政事務所。
說明:
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及臺中市政府94年12月 8日府地籍字第0940229880號函
辦理。
二、旨揭申請書名稱修正為「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
三、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
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
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
;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二
、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三、申請之政
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五、申請日期。」配合上開規定
,修正該申請書申請人、代理人及複代理人之個人資料欄位。
四、為配合自94年11月 1日起提供民眾申請隱匿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之土地建物異動
清冊,及便利公務機關申請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該申請書之申請項目,增
列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及公務類土地登記及地價電子資料謄本項目,如附件一。另依本
部訂頒土地參考資訊檔試辦作業要點規定,土地參考資訊檔係以臺北市、臺中市、嘉
義縣為試辦地區,故上開縣市使用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增列土地參考資訊
檔相關項目,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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