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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一、行政程序法第34條規定:「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5.03.10. 文中二字第0951103362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5年3月10日
     一、行政程序法第34條規定:「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
       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
       限。」明定行政程序之發動,原則上是由主管機關依職權主動為之,當事人之申請謹
       是促其發動之原因之一。
     二、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14條第 4項規定:「建造物所有人得向主
       管機關申請指定古蹟,主管機關受理該項申請,應依法定程序為之。」僅係促其主管
       機關發動古蹟指定審查程序,並不排除主管機關依職權主動為之。
     三、又文資法第14條第 4項明定僅建造物所有人得提出古蹟指定申請,係因古蹟之指定對
       所有人權益影響甚大,如非建造物所有人提出古蹟指定申請,則屬文資法第12條規定
       之「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價值建物」,主管機關應調查提具古蹟價值建造物之
       內容及範圍,建立檔案列冊處理,以利後續追蹤。
     四、綜上所述,文資法第14條古蹟指定審查程序之發動,主管機關依職權本得自行為之,
       並不限於建造物所有人申請而已。如非建造物所有人提出古蹟指定申請,則屬文資法
       第12條列冊追蹤之程序。(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5.03.10. 文中二字第0九五一
       一0三三六二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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