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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5條:「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 關之採購,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辦法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5.06.23. 文中行字第095110997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23日
     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5條:「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
       關之採購,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辦法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另依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 7條第 2款:「具第六條資格,並
       經公開評選優勝者。」該條所稱『公開評選』,似不限於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
        1項第 9款及第10款規定之評選方式,凡依公平、公開之採購評選程式,均符合上開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 7條第2 款之立法精神。
     二、「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之勞務委任主持人之資格,不因是否
       達公告金額,而有所差異,均應適用採購辦法第 6及第 7條規定,且本會已於95年 3
       月29日文中二字第0952050799號函解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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