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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申請撥用公有不動產,得以學校名義申請無償撥用並登記為管理機關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6.08.09. 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9528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6年8月9日
主旨:對於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申請撥用公有不動產,為符管用合一,倘縣、市政府所屬學校
具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9條規定管理機關之要件,如基金財務確屬困難,得以學
校名義申請無償撥用並登記為管理機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96年 7月 4日臺財產接字第 09630004301號函副本及同年 8月 1日同字第
0963000660號函辦理(該函正本及副本諒達)。二、查行政院92年 7月28日院臺財字
第 0920040706A號函示,為利地方政府興辦教育事業,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申請撥用公
有不動產,如該基金財務確屬困難,得以地方政府名義依土地法第26條、國有財產法
第38條規定辦理無償撥用在案。茲准財政部上開號函略以,倘縣、市政府所屬學校具
備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 9條規定管理機關之要件,為符管用合一原則,得以學校名
義申請無償撥用並登記為管理機關。
三、貴市(縣)所屬國民中小學校地,業依上開行政院函示以貴府名義核准無償撥用案件
,如該校符合管理機關之要件者,請造具清冊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
實際使用之國民中小學,以符實際。(內政部 96.08.09. 內授中辦地字第0九六0
0四九五二八號函)
〔依內政部 103.05.29. 內授中辦地字第 1036651146號函,自 103年 5月 29日
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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