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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按「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2.09. 台內地字第0980019609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2月9日
    按「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申請徵收
    之土地遇有古蹟,應於可能範圍內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土地人應先擬定古蹟保存計
    畫,徵得古蹟主管機關同意。」為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第二項及第七條所明定。有關申請徵
    收土地除古蹟外,如遇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規定所列遺址、
    文化景觀及自然地景,經指定或登錄之資產情形者,經查於該法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七章分
    別定有專章之保存維護規定,核與同條文第一款規定之古蹟同係文化資產保存之對象。準此
    ,應請比照土地徵收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內政部 98.02.09. 臺內地字第0九八00一
    九六0九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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