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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或以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 且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之土地及建物,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或由推舉之派下現員,向 澎湖縣馬公市公所民政課申報 發文機關:澎湖縣馬公市公所
    發文字號:澎湖縣馬公市公所 98.03.11. 馬民字第098000316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3月11日
    主旨:本所為清理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者或以祭祀
       公業以外名義登記且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之土地及建物,經清查本市符合者,
       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或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依規定提出申報,公告
       週知。
    依據: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6 條、第 7 條、第 56 條公告事項:
     一、清理之各筆土地及建物標示、登記名義人姓名或名稱及權利範圍:詳見案附清查公告
       之土地及建物清冊。
     二、公告起訖日期:自民國 98 年 3 月 11 日起至民國 98 年 6 月 8日止共 90 日。
     三、受理申報之機關:本所(民政課)。
     四、申報之期間:自民國 98 年 3 月 11 日起至民國 101 年 3 月10 日止共 3 年
       。
     五、案附清冊所載以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應由祭祀公業管理人或由派下現員
       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於上開申報期間內提出申報。又屬以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
       記,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事實者,經申請人出具已知過半數派下員願意以祭祀公業
       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後,準用前揭方式辦理。
     六、祭祀公業管理人或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屆期未向本所民政課申報者
       ,除公共設施用地外,依本條例第 51 條第 1
       項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七、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發現本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
       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申請查明。
     八、土地及建物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於本公告期滿後,發現有清查遺漏或錯誤
       情形者,除該土地及建物已依本條例辦竣更名、移轉登記或登記為國有外,應以書面
       向本所申請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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