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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9.05.28日起,因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修正刪除生效,臺北市政府配合停止受理不
動產仲介經紀業者申辦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登記及發給執照案件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7.06.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5982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7月6日
主旨:為配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刪除第19條至第22條及第43條條文,請 貴府自99年
5月28日起停止受理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申辦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之登記及發給執照案
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前經本部與法務部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條第 7款規定,
於93年12月15日會銜公告指定為該法之適用對象;並由本部依該法第19條第 3項及20
條第 5項規定,以94年 6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992號令發布「不動產仲介經
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乙種,由 貴府據以受理業
者申請登記、發給執照及收取執照費。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於99年5 月26日公
布修正,名稱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依該法第56條第2 項規定,現行條文第19條
至第22條及第43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該刪除
條文自99年 5月28日起生效。該管理辦法因授權母法刪除後已失所附麗,請 貴府自
99年 5月28日起停止受理業者申辦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發給(
含補、換發)執照案件。對於99年 5月28日以後發給執照之案件,請通知申請人將執
照繳回並辦理退費。
二、至管理辦法之廢止,由本部循法制作業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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