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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祭祀公業或神明會依祭祀公業條例或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為所有權變更登記或主管機關驗印名 冊、土地清冊後,若屬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者,應通知主管機關,以利統計進度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7.16. 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4964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7月16日
    主旨:有關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已完成申請登記案件,請於辦竣登記後,通知鄉(鎮、市)及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俾利明瞭祭祀公業及神明會變動之情形。
    說明:查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向登
       記機關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或依規約規定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
       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者;及神明會申報人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神
       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規定,申請更
       名登記為該法人所有,或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登記為現會員
       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者,請登記機關於辦竣登記後,將辦竣結果通知鄉(鎮、
       市)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俾利統計清理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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