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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祭祀公業、神明會之土地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或變更登記完竣後,應通知地方政府民政機關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08.23. 台內地字第100017099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8月23日
    主旨:為登記機關受理祭祀公業及神明會之土地,依規定登記為法人所有,或派下員、會員
       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共有,應於登記完畢後辦理通知一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本部 100年 8月17日內授中民字第1000720170號函檢送本部 100年度祭祀公業及
       神明會清理工作檢討會第 1場會議紀錄之結論辦理。
     二、按「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向
       登記機關申辦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或依規約規定申辦所
       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者,請登記機關於辦竣登記後,通知鄉(
       鎮、市)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俾利明瞭祭祀公業變動之情形。」、「神明
       會申報人依本條例第24條第 1項或第25條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為
       法人所有,或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者,登記機關於辦竣登記後,通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民政機關或單位。」分為本部98年 2月 3日內授中民字
       第 0980720020 號函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所明定。請登記機關確實依上開
       規定辦理,俾利主管機關掌握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土地處理情形。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民政司、地政司【土地登記科、地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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