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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主旨:申請徵收之土地如屬經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及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1條規定,交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而尚未標售者,應由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前 將土地擬辦理徵收之情形告知直轄市、縣(市)代為標售機關,並於土地徵收清冊備 考欄註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12.07. 台內地字第100021800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2月7日
    主旨:申請徵收之土地如屬經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及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1條規定,交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而尚未標售者,應由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前
       將土地擬辦理徵收之情形告知直轄市、縣(市)代為標售機關,並於土地徵收清冊備
       考欄註明,請查照。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保署、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交通部
       、經濟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各直轄市政府、各
       縣(市)政府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部電子公布欄、本部總務司、地政司【地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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