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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申請徵收之土地如屬經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及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1條規定,交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而尚未標售者,應由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前
將土地擬辦理徵收之情形告知直轄市、縣(市)代為標售機關,並於土地徵收清冊備
考欄註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0.12.07. 台內地字第100021800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12月7日
主旨:申請徵收之土地如屬經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及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1條規定,交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而尚未標售者,應由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前
將土地擬辦理徵收之情形告知直轄市、縣(市)代為標售機關,並於土地徵收清冊備
考欄註明,請查照。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保署、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交通部
、經濟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各直轄市政府、各
縣(市)政府
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部電子公布欄、本部總務司、地政司【地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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