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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適用本部88年11月 8日台(88)內中地字第 8819984號函,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06.13. 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0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6月13日
主旨:停止適用本部88年11月 8日台(88)內中地字第 8819984號函,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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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旨揭函釋經本部 102年 5月 6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商獲致結論,基於下
列理由,停止適用:
一、本部88年11月 8日有關公有出租耕地地租實物折繳代金標準計算方式之函釋,係配合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臺灣省公有耕地地租繳納要點自88年 7月 1日起停
止適用,為避免公有出租耕地地租實物折繳代金標準之計算頓失所依,而影響公有出
租耕地租金收繳業務。惟查該函釋並無相關法源依據,係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
訂定實物地租折繳代金標準時有所參據之權宜措施。
二、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實務執行時,大多另行議定調整實物地租折繳代金標
準之機制,並未如實依本部前開函釋規定辦理二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至第20條規定,地方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有關
地方有出租耕地之地租收繳及其支付方式,應回歸由地方政府依權責訂定相關自治法
規據以辦理。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部電子公布欄、本部法規委員會、
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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