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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停止適用本部88年11月 8日台(88)內中地字第 8819984號函,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2.06.13. 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0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6月13日
    主旨:停止適用本部88年11月 8日台(88)內中地字第 8819984號函,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旨揭函釋經本部 102年 5月 6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商獲致結論,基於下
       列理由,停止適用:
     一、本部88年11月 8日有關公有出租耕地地租實物折繳代金標準計算方式之函釋,係配合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臺灣省公有耕地地租繳納要點自88年 7月 1日起停
       止適用,為避免公有出租耕地地租實物折繳代金標準之計算頓失所依,而影響公有出
       租耕地租金收繳業務。惟查該函釋並無相關法源依據,係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
       訂定實物地租折繳代金標準時有所參據之權宜措施。
     二、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實務執行時,大多另行議定調整實物地租折繳代金標
       準之機制,並未如實依本部前開函釋規定辦理二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至第20條規定,地方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有關
       地方有出租耕地之地租收繳及其支付方式,應回歸由地方政府依權責訂定相關自治法
       規據以辦理。
    正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副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部電子公布欄、本部法規委員會、
       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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