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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之「專款專用」範圍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3.02.05. 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03109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2月5日
    主旨:關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之「專款專用」範圍疑
       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3年 1月21日中託業字第1030000049號函。
     二、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7點之 1第 1選項,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
       式為「不動產開發信託」,其內容係指「由建商或起造人將建案土地及興建資金信託
       予某金融機構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執行履約管理。興建資金應依工程進度專款專
       用。...」。次按本部 100年11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6118號函說明二(不
       動產開發信託)意旨,購買預售屋建案土地款及支付該建案之貸款本息,係屬「完成
       興建開發」所需支出之成本,得於「專款專用」支付。又按本部 102年12月25日內授
       中辦地字第1026041252號函說明二「...為利預售屋買賣履約保證機制「專款專用
       」之資金控管及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其建案土地款及支付該建案之貸款本息,應於完
       成建物主要構造,且其支付後之專款餘額仍足以支付預估之興建費用,始得由「專款
       專用」支付。...」是以「不動產開發信託」履約保證機制係以整個建案(包括土
       地及建物)為範圍,不得因土地及建物分別簽訂契約,而不受上開規定規範。
    正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10000 台北市○○○路 0段 7號 4樓)
    副本: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路 0段29號 8樓﹞、本部地
       政司【不動產交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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